2建法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2-10-29
二建法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二建的考试多少分合格不同地区分数线不一样,全国31地区近几年的合格分数统计出来如下:目前2021的及格还没完全出来,等完全出来了我再更新这个表格,如果想同步知道成绩的,可以看

二建的考试多少分合格

不同地区分数线不一样,全国31地区近几年的合格分数统计出来如下:

目前2021的及格还没完全出来,等完全出来了我再更新这个表格,如果想同步知道成绩的,可以看下我这个实时更新的文章

对于二建考试,管理满分120分,法规满分100分,实务满分120分;从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

及格分数线直接影响通过率,下面是我汇总的各地区通过率,大家可以看下

接下来也普及一下各专业的难度分析及报考人数分析

很明显,从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最简单的建筑报考人数最多,比较难的水利和矿业对应的人数比较少。

从目前市场各专业的行情,含金量排名从高到低排名依次是:水利、市政、公路、机电、建筑,矿业太冷门,基本有价无市。

这个提问挺简单的,不过也是大家经常问的问题,我的其他很多回答都是安耐不住写几千字,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对你高效学习有些帮助

@周大大笔记

,原创不易,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可以点个赞鼓励下,互相支持,感谢,共勉。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现在已经有很多地区都发文了,招投标活动中要免收保证金,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保证主金主要以履约保证金进行担保,接下来保标招标小编就带你看看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是指施工单位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所承的条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动资金抵押在建设单位用,不计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该款元、并且全部履行合同条款时,建设单位将此款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按事先拟定的数额扣除,余者返回施工单位;

什么是质量保证金?

施工单位已将工程全部完工,理应工程款全部结清,但是由于工程还没有经过使用,验收时只能从外表检查,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为此建设单位用应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暂留,待保修期满,为发生质量问题,全部付给施工单位;

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

(1)、履约保证金是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施工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约办法;

(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结算款抵押,也是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约束的目的不同。

文章来源于保标招标百家号

2020年二建法规核心考点100点

1.法的形式

2.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

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

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

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②须本人有过失;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

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5.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且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转让涉及

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

8.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9.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0.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1.商标权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12.著作权

1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14.担保

15.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6.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7.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8.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

19.抵押权的实现

(1)方式:折价或拍卖、变卖

(2)抵押清偿的顺位

①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0.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

押的其他权利。

21.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效: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限额: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2.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①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②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③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

止日。

23.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4.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25.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m2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6)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26.施工许可证管理:延期、核验、重批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

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28.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

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

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

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9.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

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0.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联合承包。

31.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

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

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2.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

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执

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

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

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

其他情形。

33.执业管理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及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4.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

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5.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

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进行邀请招标。

36.两阶段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第二阶段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7.最高(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

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8.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

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0.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情形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②逾期送达或者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1.投标保证金

限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2.否决投标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

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

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

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44.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46.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7.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

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8.违约金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9.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0.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6个月。

5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2.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含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且必须在2年以上。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4.劳动保护

55.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

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56.劳动争议解决

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先裁后诉)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7.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8.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

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9.运输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

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60.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

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1.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3)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4)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62.水污染的防治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

施工期限。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63.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64.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

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66.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7.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8.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69.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

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

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

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0.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

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7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7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73.见证取样和送检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

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

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7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

验收。

7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

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76.消防验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

应当进行抽查。

77.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

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

查员、施工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78.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

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

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解释》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

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

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79.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

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

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8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

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81.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③劳

动争议仲裁;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8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

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84.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

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85.举证时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8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7.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88.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1)中断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89.宣判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

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

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

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90.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1.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92.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

①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②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③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⑤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⑥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93.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4.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

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6.法院调解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

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97.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98.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99.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

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0.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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