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soho现代城跳楼是自杀案件吗
导读:
soho现代城跳楼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女子从高楼处跳下,年轻的生命还没来得急好好的去看看这个社会就结束了,让人可惜。在这个压力山大的社会环境下,跳楼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人失去了面对压力的勇气,以为死亡是最好的解脱方式,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女子跳楼也不排除是自杀的可能性,那么对于自杀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事件回顾:
女子soho现代城跳楼
据网友微博爆料,2014年2月25日13点50分左右,北京大望路soho现代城A座发生跳楼事件。一位20多岁年轻女子站在高层围栏外,在消防车刚刚赶到现场时,她瞬间从楼上跳下,警察从其背包里面找到了一张学位证书。目前跳楼原因尚不明确。(来源:光明网)
瑞律时评: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女子是不是自杀,目前并不清晰,如果是自杀的情况,可以按照上面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女子为什么想不开呢
@王蕾-Estelle:人群骚动一女子站在围栏外。姐姐,冷静啊!生命诚可贵阿!求平安信息!!
@摄影师鲁成龙:soho现代城A座,这雾霾的天,这动荡的生活,亲眼看下有人跳楼了,什么心情!我的天呀!
@ panpan-互联网广告-:曾经工作过的大望路SOHO现代城A座,竟然有个女孩跳楼了,为什么想不开呢,难道有比死亡更恐怖的事情吗?
结语:
跳楼的原因有很多种,工作压力、学业压力、就业压力、感情问题都可能引发跳楼事件。世界上有着形形色色的人,有些人可以很好的调整好自己,避免让自己有消极的冲动行为,而有些人则在一些困惑面前迷失了自己,迷失的时候有人往往会选择跳楼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算是一种自杀。虽说生命是公民自己的,但自杀在我国并不被允许,不信的话,您可以问问律师。(瑞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