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5
一、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关于更多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A企业欠债权人甲100万元, A企业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A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股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A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三)债务人A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万

贷:实收资本(股本) 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万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 10万元

(四)债务人A的税务处理

由于发生债务清偿行为,债务人A公司实现所得10万元,但是在税收上不进行确认。 A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入附表三第8行“7、特殊重组”第四列进行纳税调减。

(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以上便是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37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头条置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