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被锁铁笼非法拘禁涉违法
四川女子被锁铁笼
法晚深度即时据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7月28日凌晨,一网友在“宜宾零距离”论坛发帖爆料:“在宜宾屏山县夏溪乡西河村一女人被关铁笼,望@屏山公安解救。”随后,屏山县夏溪乡派出所在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时间将情况向乡党委政府报告,随即对被囚女子进行解救,并将该女子送往屏山县仁爱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法晚记者了解到,该被囚禁的女子姓彭,系夏溪乡西河村人,现年45岁,患有严重精神病,曾产生打砸过往车辆、破坏邻居门窗等行为。夏溪乡政府将彭某列为有暴力倾向的重点管控精神病人,并从2012年至今先后四次送往宜宾普安精神病医院、自贡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彭某在精神病院治疗好转后,返回夏溪乡居住,但偶尔因为精神病复发,其家属考虑周边邻居安全,将其锁在自家楼房的负一楼的楼梯间内。
昨日日早上8时许,该被囚女子被解救,乡卫生院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初步检查无异常后,在乡政府干部与其母亲刘某的陪同下,已将该女子送往屏山县仁爱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非法拘禁涉违法
虽然女子家人说女子的精神方面有疾病,将其关在铁笼里是为了其好,但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额,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尽管该女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其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人权,并不能因此剥夺他们相应的权利,我们在做事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为所欲为,以免触碰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