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局长贪腐数额巨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怎么罚
公安局局长贪腐数额巨大
被告人彭长健历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期间。1998年至2009年彭长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夜总会负责人马当、岳宁、王小军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万余元。
2002年2月,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的彭长健,擅自决定对渝中区分局星级以上娱乐场所的查处必须得到领导同意,而马当、岳宁、王小军经营的夜总会均在渝中区公安分局辖区四星级以上酒店内,彭长健还多次纵容马当、岳宁、王小军三人分别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各自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收受人民币146余万元。同时,彭长健家庭财产中有46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怎么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长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彭长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价值人民币460余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外,彭长健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不履行查禁职责,纵容马当、岳宁、王小军分别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彭长健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2010年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彭长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71余万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财产的差额部分4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