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五年缓刑二年含义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2-04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即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判刑五年缓刑二年,这个本身是错误的。首先,关于更多判刑五年缓刑二年含义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即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判刑五年缓刑二年,这个本身是错误的。

首先,判五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然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

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

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实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

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其强弱应当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方面,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对犯罪情节加以考察;

另一方面,从犯罪人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年龄与个性、境遇与犯罪原因等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对悔罪表现加以考察。

3、禁止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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