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单位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属于机关单位。
我国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六大部门如下:
1、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党务、组织、精神文明、纪检、群团等工作;
2、政务办公室,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4、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
5、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6、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权利有:
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
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
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
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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