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需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2、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证明1份(原件);
3、施工进度表1份(复印件);
4、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监理单位、商混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1份(原件)。
办理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2、受理,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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