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退婚女方应该退还订婚钱吗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退婚的,女方原则应该退还订婚钱,但具体退还的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一、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订婚钱退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律上是支持的。
2、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仅简单地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在给付彩礼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可能不返还。
二、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订婚钱退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
2、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过的,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风俗习惯、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三、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订婚钱退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2、此条款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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