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冷战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夫妻冷战多长时间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具体如下:
1、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根据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2、如果是诉讼离婚,要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才可以离婚。
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会自动视为离婚,如果协议离婚,要到民政局去办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经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后才能正式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有:
1、准备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离婚协议;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拍摄。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起诉步骤有:
1、确定管辖法院
(1)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携带起诉和其他证据材料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3)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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