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大街当众抢婴抢劫儿童的行为定性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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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大街当众抢婴

男子在大街当众抢婴,孩子母亲遭遇孩子被抢劫事件,惊险万分,还好有好心人士的帮忙,孩子安然无恙,要不然孩子的母亲该如何面对孩子被人抢走的事实,心头肉丢掉那可是撕心裂肺的疼痛啊,该男子的行为也太猖狂了,众目睽睽之下抢劫孩子,胆子真不小。

近日,在朝阳区十里堡华堂商场北侧的便道上,一男子突然冲向一女子推着的婴儿车,并试图抢夺婴儿。最终,在行人和附近商贩的帮助下,成功将其制止。家长连夜报案,希望抓住嫌犯以免危害他人。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尚未找到嫌疑人。

抢劫儿童的行为定性

抢劫儿童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如何处理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小编觉得男子抢劫当众抢婴的行为应该构成犯罪,应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定罪处刑。按照立法本意和“举轻以明重”的立法模式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将较轻的“拐骗”儿童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比“拐骗”更为严重的抢劫、抢夺儿童的行为也应视为犯罪,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是以成文化的法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的明确性约束司法行为,防止司法擅断,强调人权保障。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某种犯罪行为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更重要的是看现行法律的用语所反映的立法意图。

纵观现代刑事法治的罪刑法定内容,虽然各国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允许符合实体正当程序的扩张解释,即允许司法机关将条文上的词义扩张理解至与日常用语的含义相当的范围。这样的扩张理解并不违背一般民众对日常用语的认同感,也是民众在刑法意识中能够普遍接受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在立法层面上刻求形式公正,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要求达到实质公正。从形式公正上讲,将“抢劫”儿童归类于“拐骗”儿童的行为,似乎违背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实质公正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要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或超过了现行刑法规定的某种含义相当的犯罪行为,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刑法条文的用语在形式上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从“举轻以明重”的立法意图进行扩张解释,防止主观恶性更大的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禁止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未成年人脱离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呵护和抚养。因此,打击抢劫、抢夺儿童的非法行为,并不违背刑法立法意图,也符合罪行刑定原则的本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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