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状元杀死同学精神病人杀人负不负责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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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杀死同学

高考状元杀死同学,自称和马加爵的经历很像。曾经轰动一时的高考状元杀死同学案件近日将公开宣判。高考状元本是天之骄子,缘何杀死同学?“大学生因丑杀人”又一次引人深思!教育的根本意义在于分数?还是身心的健康和独立的能力?高考状元杀死同学,这样的悲剧何时能终止?

本月28日下午,曾轰动一时的“大学生因丑杀人”案在开庭重审一年后,将公开宣判。2010年3月30日,因被人嫌弃样貌丑,曾经的县高考状元、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曾世杰在校园内持刀杀死一名女生、刺伤两名男生。当年12月,成都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有关曾世杰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成为争议焦点。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昨日下午,曾世杰的辩护律师、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姚飞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公布了曾世杰案即将宣判的消息。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高考状元杀死同学,曾成杰的辩护律师姚飞称:曾世杰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时精神异常,应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那么精神病人杀人究竟犯不犯罪?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高考状元杀死同学,如果嫌疑人确有精神疾病,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看他当时的病情状态。

高考状元杀死同学,不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这样的事情甚至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只是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生活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遇到时可多咨询律师。(瑞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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