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翻供带来的司法实践困惑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6
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他所做的事情会还原成本来面目,还他自己一关于更多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翻供带来的司法实践困惑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

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他所做的事情会还原成本来面目,还他自己一个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加分”。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16日上午9:30,北京大兴摔童案将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检方将以故意杀人罪指控涉嫌摔婴的韩磊,以窝赃罪指控涉嫌驾车帮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今年7月23日, 韩磊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将李某女儿摔在地上,致婴儿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韩磊当庭称:事实和起诉书指控有出入。他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他说他并不知道是婴儿车,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他不承认主观上有想要摔死女童的故意。

翻供给司法实践带来哪些困惑

所谓被告人“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前一诉讼环节已经全部承认或者部分承认于己不利的犯罪事实,在后一诉讼环节中又予以否认的现象。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供认犯罪,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矢口否认。“翻供”对被告人而言是一种权利,但是对公诉人而言却是指控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出其不意的变化足以打乱公诉人的指控计划和法庭的整体安排,加上立法本身的不健全,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庭都缺少可资利用的制度手段,遂使这种现象演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我国,被告人的“翻供”之所以会对司法实践造成相当大的困扰,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从实践方面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过于依赖口供。尤其是对于一些陈年旧案,其他证据由于种种原因已经灭失或者没有及时收集,被告人口供往往是最主要的证据,一旦被告人翻供,等于是釜底抽薪,公诉立即陷入困境。

(二)从立法上看,控、辩、审三方均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制约措施。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无障碍地进入法庭,被告人可以随意翻供,法庭只有左右为难。

摔死女童案被告翻供也不了上面小编提到的原因,如果证据充足,并且控、辩、审三方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制约措施,那么翻供现象就不会严重,但是小编不得不说翻供也是被告人的权利,同样需要保障。

从容应对被告人的“翻供”及其派生问题,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方面,侦查机关必须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陋习,注意挖掘其他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立法上也应当着手相应制度的建设。

38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头条置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