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2的内容是什么_刑法第282条司法解释全文
近日,山西交城县检察院依法就未成年人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召开附条件拟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局工作人员、团委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参加本次听证,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本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均到场参会。
案 情 简 介
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王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某宝客服,以帮其注销借呗账户,在电话诱导下,被害人王某向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提供的马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银行卡转账1万余元,而该张银行卡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一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诱导马某某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拿到该卡后,又以一张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何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拿到该卡后,并未支付钱给罗某某,而是将该银行卡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绰号为“大炮”的人,导致该卡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网络诈骗。经核实,该张银行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已达到20万元以上。2020年11月18日,马某某家属自愿退赔受害人损失12628元。2020年12月9日,罗某某家属自愿退赔受害人损失12628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具体案情、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为体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综合全案情况、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与会代表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分别发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系未成年人,且具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同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让“问题少年”止于犯罪的悬崖。犯罪嫌疑人也在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深刻反省,并表示将洗心革面,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检察官表示,希望犯罪嫌疑人今后能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修身养性,增强对社会、家庭、父母的责任感,走好人生的道路。不仅犯罪嫌疑人要吸取教训,被害人也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打击只是一种手段,但更多的还应该是预防、宣传,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将继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秉持“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积极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通过办案彰显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
以 案 释 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明知何某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而为其提供卡,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出生于2003年3月,系未成年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本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符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以上全部内容就是关于刑法282的内容是什么(刑法第282条司法解释全文)的法律知识介绍,在律网小编希望以上全面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任何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你通过在律网咨询相关律师,我们将会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