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事由是什么_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7-05
撤销婚姻事由是什么撤销婚姻的事由是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一方因胁迫结婚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依据:《民关于更多《撤销婚姻事由是什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撤销婚姻事由是什么_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 撤销婚姻事由是什么

撤销婚姻的事由是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一方因胁迫结婚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三、 可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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