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_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6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如下: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二、刑事附带民事诉关于更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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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

  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如下: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法院组织调解;

  6.当事人最后陈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三、

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

  关于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在律网提醒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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