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在律网提醒,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由如下部分构成:
1.企业自有的财产,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
3.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
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申报主体的审核确认。一般情形下,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主体资格,但是担保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受偿。
2.债权申报金额的审核确认。担保债权人应就全部债务申报债权。
3.债权性质的审核确认。如果是不动产抵押只要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除非抵押物预告登记时间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一年以内的;如果是动产抵押,则管理人须审核其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和公告,如果没有办理,则不应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