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定义是(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27
一、商标异议的定义是商标异议的定义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关于更多《商标异议的定义是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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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标异议的定义是

商标异议的定义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二、 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三、 商标异议裁定的基本程序

在律网提醒您,商标异议裁定的基本程序是: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其副本转给被异议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然后根据双方陈述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答辩期满,未提交答辩,视为被异议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将裁定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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