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管合同名词解释(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12
一、消费保管合同名词解释消费保管合同的名词解释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二、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关于更多《消费保管合同名词解释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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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费保管合同名词解释

消费保管合同的名词解释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二、

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

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在律网提醒您,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三、

消费保管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3.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

4.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

5.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

6.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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