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确定原则(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管辖权确定原则
管辖权确定原则包括: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律网提醒,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7.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便捷进行,适应诉讼经济的要求。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所以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期限是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