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的特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2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下: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1)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更多《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的特征》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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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下: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1)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在律网提醒,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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