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的鉴定费如何承担_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1-17
财产损害的鉴定费如何承担财产损害的鉴定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承担,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关于更多《财产损害的鉴定费如何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原则》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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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产损害的鉴定费如何承担

  财产损害的鉴定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承担,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

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在律网提醒您,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是:

  1.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表示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能够预见,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3.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

  4.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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