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及量刑1览表?刑法罪名1览表2021
2021修订版: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速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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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妨害公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据此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23个罪名的量刑意见,整理、节选其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两部分内容,红色字体部分为"刑事法典"更改标注,仅供读者参考。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强奸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4.非法拘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5.抢劫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8.抢夺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职务侵占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敲诈勒索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1.妨害公务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2.聚众斗殴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3.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6.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8.集资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9.信用卡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合同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常见罪名量刑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通知的形式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根据两高最新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和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如下整理,仅供读者参考,以官方文件为准。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未成年人犯罪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其他考量因素: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
1、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1、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未遂犯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从犯
1、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自首
1、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七)坦白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其他考量因素: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八)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立功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其他考量因素: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十)退赃、退赔
1、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1、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被告人认罪认罚
1、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十五)累犯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十六)有前科
1、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八)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危险驾驶罪
1.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集资诈骗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信用卡诈骗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六)合同诈骗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故意伤害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八)强奸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b.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c.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d.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九)非法拘禁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增加基准刑的10%-20%的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抢劫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c.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d.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持枪抢劫的;
f.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十一)盗窃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二)诈骗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十三)抢夺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四)职务侵占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五)敲诈勒索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六)妨害公共无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七)聚众斗殴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八)寻衅滋事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增加基准刑的10%-30%的情节: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情形: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5.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不同量刑情节的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作者简介:
陈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XX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常见罪名立案量刑一览表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第382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
(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①非法活动3万元
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5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
100万元
以上、营利活动
200万元
以上;(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
50万元以上,
营利活动
100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
50万元以上,
营利活动
100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
以上,营利活动
500万元
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受贿罪(第385条)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
(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10万元以上(
10万元,
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罪(第389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
(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
(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个人行贿
10万元
以上、单位行贿
20万元
以上的;
个人行贿不满
10万元
、单位行贿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个人行贿
3万元
(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
20万元
以上的;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
以上或者为
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
20万元
以上的;
单位行贿,数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
3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1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①6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
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个人行贿
6万元以上
,单位行贿
2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万元
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标准。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或者
轻伤9人
以上,或者
重伤2人、轻伤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人、轻伤6人
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
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
【注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个月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
以上的;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
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项(件)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10立方米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立方米
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株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株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同滥用职权罪标准。除外:
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万元
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个月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万美元
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万美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12小时
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以上,其他农用地
10亩
以上,其他土地
20亩
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5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2500株
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
以上的;
30人
以上中毒的;
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75万元
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75万元
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次以上的;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文物或者
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
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项(件)
以上的;
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个月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1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50亩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1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10亩
以上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40亩
以上的;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
20亩
以上草原被毁坏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2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6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100亩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
以上,其他耕地
10亩
以上严重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
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20亩
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
40亩
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
60万元
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0亩
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
20亩
以上毁坏;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80亩
以上的;
10.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
40亩
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0万元
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30亩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百分之六十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30万元
以上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
30亩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百分之六十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0万元
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60亩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百分之四十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
60万元
以上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获取非法利益
1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
6个月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
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万元
,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走私犯罪的;
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
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
3起次
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
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
以上考生作弊的;
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
次以上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依法可能判处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次以上的;
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
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10万元
,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
以上的;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
以上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万元
,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死亡1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3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死亡3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10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其他(19个罪名)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50万元
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总面额在
2000元
以上或者币量在
200张(枚)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万元
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万元
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万元
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5万元
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万元
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
100万元
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
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亩
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20亩
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①6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
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资金
10万元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
6万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资金
400万元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
200万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万元
以上的;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
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
六种情形:
1.向
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30万元
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
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
4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0株
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1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株
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
4立方米或者4株
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