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非法拘禁多长时间算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
绑架勒索罪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在罪名问题上无可争议的,由于新刑法将《决定》第2条第3款的内容独立出来,规定在第239条中,并且又增加了绑架人质的规定,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而引发了罪名上的争议,目前,主要有“绑架勒索罪易名说”与“绑架勒索罪保留说”两种观点。
“绑架勒索罪易名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不复存在。该条规定的犯罪是属于绑架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是支持这种观点的,明确指出,第239条是绑架罪,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的也是“绑架罪”这一个罪名。
“绑架勒索罪保留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并不能由“绑架罪”所取代,这一罪名依然存在。主张这一观点的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犯罪就是绑架勒索罪的一种。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仅仅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规定所使用的罪名,而该条中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规定应分别称之为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概括,而该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应另外定为绑架人质罪。
非法拘禁多长时间算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实践中,拘禁的时间、情节、危害结果都是定罪与裁量刑的必须因素,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比较可靠的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以索取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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