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最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