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繁荣出版事业,发展出版产业,维护出版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