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系新星幼儿园大班学生,被告沈某系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两人长期寄住于被告丁某涛家。被告丁某涛利用现有家庭自住上下两层楼为场所,与其妻子一起为寄住在家里的7-16周岁大小不等的学生提供日常食宿、接送上下学及辅导作业服务。该服务涵盖除在校期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