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就某地块的摘牌及后续开发等事宜,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合作,双方商定申请人出资人民币2000万余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受让第一被申请人所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10%的股权,以第二被申请人为项目公司进行地块摘牌及开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