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猎捕野兔食用,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份先后两次到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科举村村北、村西附近的山上放置其用细铁丝自制的猎套31个。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贾某某到山上查看猎获情况,发现1只野兔被捕获。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