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同蔡某某、孙某某合伙开发建设商品房。2011年8月至10月10日朱某某让其财会人员田某某以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为纳税人向地税局纳税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共计120688.96元,申报后没有缴纳税款。事后便停止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