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该土地;三被告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5000元。被告1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