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为自然人。2016年1月,申请人(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鉴于被申请人购买A公司某自然人股东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而间接持有B公司股份,故申请人出资500,000.00元委托被申请人通过A公司购买B公司股份,每股价格为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