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