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女儿发生了性关系属于犯罪么
在律网友
2023-06-21 18:16:50
我与女儿发生了性关系,属于犯罪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答案仅供参考。
最佳答案汇总 回复于:2023-06-21 18:18:56
结论:可能构成。解析:
一般是会构成犯罪的。
犯罪构成四要件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
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需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论:
未满14周岁,犯法:已满14周岁且自愿,不犯法,但是不道德。
解析:
未满14周岁,犯法:已满14周岁且自愿,不犯法,但是不道德。
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果女儿年满16周岁且是自愿的情况,不属于违法,但是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如果女儿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论:和以下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如果女方是自愿的不属于犯法。
解析:
和以下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如果女方是自愿的不属于犯法。
和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女方是不是自愿都属于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论:需要根据女孩是否是自愿来判定是否犯法。
解析:
需要根据女孩是否是自愿来判定是否犯法。
如果已满14岁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犯法。
如果不是自愿的,则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论:未满14周岁,犯法:已满14周岁且自愿,不犯法,但是不道德。
解析:
未满14周岁,犯法:已满14周岁且自愿,不犯法,但是不道德。
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果女儿年满16周岁且是自愿的情况,不属于违法,但是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如果女儿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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