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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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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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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租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花园别墅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下称“起租日”)起至年月日(下称“止租日”)止。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元。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物业购房价款总计为币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或于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作出任何补偿。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逾期超过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年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书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发出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见证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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