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XX、游XX、吴XX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XX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XX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XX和网民到XX区法院是为了旁听XX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XX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挥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XX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与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XX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现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XX年X月XX日XX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X时半起,在XX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没有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人王XX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从上述对事实的分析来看,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本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2、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XX、李XX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在 20XX年X月X日侦查取证的。
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 20XX年X月XX日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五十二份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定案的二十一份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王XX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以喊口号、打条幅等方式,引人围观、制造混乱”(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对这个“混乱”局面的认定,并没有令人信服证据。XX区法院门前的监控录像本可以证实客观情况,但是公诉机关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这个认定也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来证明。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观状况。
综上所述,除了坚持一审时的基本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王XX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王XX无罪。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XX
20XX年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寻衅滋事就是属于无事生非而进行侵犯他人的权益,对于此行为都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想要为自己辩护而减轻当事人的刑法就可以为自己写一份辩护词,但前提也要保障此辩护词是属于真实有效的,这样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