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规定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贪污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非常仔细,罗列各种行为,可以说襄括了所有。但是,为了防止新型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还特意加了一条“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规依据摆在那里,监督实施也正在进行。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会得到严惩。
法律依据:
《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