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33条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7-03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条文注释

回避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回避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采纳这一诉讼活动的有效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平仲裁或裁决,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并不是一经提出,就发生仲裁员回避的后果。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4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8、19条

753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