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41条规定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条规定了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以及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特殊约定。同时,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在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有几层含义:(1)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2)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也应有所不同。例如,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普通住宅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会有不同的要求,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与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密切相关的。(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等应当公开,不能暗箱操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质论价,质价相符,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4)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来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